教职工福利费是学校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为本校教职工的福利事业建设而提供的费用。为了使用好这笔费用,根据全总、财政部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由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委员会讨论研究,特制定教职工福利费具体使用办法。
一、 教职工福利费除职工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等国家法定政策支出的费用外,一部分可由校工会负责支配使用,由校计财处审核,按实际支出支付;
二、 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如下支出:
1、“三八”节女教职工福利慰问品的发放;
2、全校教职工夏季降温福利品的发放;
3、全校教职工年终慰问福利品的发放;
4、全校教职工其它福利品的发放;
5、带有福利性质的全校教职工参与的文体活动的纪念品颁发;
6、少数教职工的病困补助、探视慰问及遗属的探视慰问;
7、教职工退休及青年教职工结婚纪念品的赠送;
8、教职工父母去世后敬献花圈的费用(一般按100元补助支付);
9、教职工的父母无有工作,且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去世后除敬献花圈费用之外的适当补助费用(一般在200—300元之间);
10、本校教职工去世后凭吊悼念的挽帐或花圈等支出费用。
三、 如果学校财力状况许可,教职工福利费可用于组织教职工短期休养活动的支出,亦可用于教职工文化活动器材设施建设等费用的支出;
四、 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争取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提高福利费使用效益;
五、 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教职工福利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可及时补充和修改。
西安外国语大学教代会
教职工福利委员会
2010年3月25日